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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9-07 06:22 /仙俠小説 / 編輯:蕭恆
經典小説兩宋貨幣史(出書版)由汪聖鐸傾心創作的一本三國、軍事、機甲類型的小説,這本小説的主角是鑄錢,坑冶,錢監,書中主要講述了:第三編 鐵錢和特殊貨幣區 在中國歷史上,宋代是鑄行鐵錢數量最多、時間最久的朝代。歷史上最早的鐵錢,大約是私人盜鑄的劣幣,至少在漢代就可能已經出現了。官鑄鐵錢,始...

兩宋貨幣史(出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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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宋貨幣史(出書版)》章節

第三編 鐵錢和特殊貨幣區

在中國歷史上,宋代是鑄行鐵錢數量最多、時間最久的朝代。歷史上最早的鐵錢,大約是私人盜鑄的劣幣,至少在漢代就可能已經出現了。官鑄鐵錢,始見於東漢初年割據川蜀的公孫述,再見於南朝的蕭梁政權,行用時間都很短。五代時期,中原政權都沒有鑄行鐵錢,但不少割據的地方小政權都鑄行過鐵錢,包括北方幽州的劉氏政權,還有南唐、閩、楚、南漢、蜀等。

宋初,除四川外,其他地區的鐵錢都被有步驟地止流行。不久,四川成為鐵錢區。宋仁宗時期,陝西、河東成銅、鐵錢兼用地區,來這兩個地區又逐漸成主要行用鐵錢的地區。北宋期,又曾在廣南等地鑄行鐵錢。南宋時期,除四川地區仍舊行用鐵錢外,處於江以北的淮南地區和京湖地區,也為鐵錢區。

總的來講,在宋代,行用鐵錢的地區不如行用銅錢的地區多,行用鐵錢地區的人也不如行用銅錢地區的人多。但是,從時間上講,鐵錢的行用卻基本與宋朝相始終;從數量上講,總鑄行量不下千萬貫。所以,鐵錢不但在宋代佔有重要地位,而且在中國貨幣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鐵錢與銅錢相比,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因鐵比銅賤,故而鐵錢比銅錢購買低;二是鐵易鏽蝕,不適和昌期儲存。對於這兩點,宋人已有明確認識。關於鐵錢購買的低下,宋人議論甚多,此不贅引。關於鐵錢易鏽蝕,如南宋陳造《江湖翁集》卷二四《與許運使論荒政書》講:“鐵錢非可貯之物,鏽蠱脆有破。”同書卷二七《上趙丞相札子》也講:“鐵不可蓄,非銅比。”鐵錢的這些特點,使得它在流通中產生了不少有別於銅錢的新情況。

由於官方強制某些地區行用鐵錢,從而形成一些專行鐵錢或銅鐵錢兼行的區域,這些地區行用的楮幣也不同於其他地區,這些地區就成為特殊的貨幣區。由於特殊貨幣區歸結底是由鐵錢造成的,因此,我們把對特殊貨幣區的敍述同對鐵錢的敍述放在一起。為了敍述上的方,關於上引特殊貨幣區行用銅錢的情況也一併在本編敍述。這是需要在此特別申明的。

第一章 原鐵供給、江南福建鐵錢及北宋期鐵錢

史籍中關於鑄錢用鐵的來源及供給的記載較為缺乏,而鐵錢在宋代的重要又不如銅錢,所以,只能用較少的筆墨來討論鐵錢原料供給問題。而在北宋,除四川、陝西、河東外,還有一些地區也流行過鐵錢。又北宋期曾擴大鐵錢行用範圍。這些將在這裏一併敍述。

第一節 鑄錢用鐵的供給

一 宋代鐵的生產概況

宋代鑄錢用鐵的供應同鑄錢用銅的供應有較大的差異。當時所產的銅絕大部分用來鑄銅錢,而當時產的鐵用於鑄鐵錢的部分所佔比重相對要少得多,因為造農器、兵器要用去相當數量的鐵。銅在宋代是榷物品,鐵在大部分時間和大部分地區都不是榷品。所以,銅是嚴私人開採和貿易的,鐵在大部分時間和大部分地區是不止私人開採和貿易的。這樣,官方關於銅的生產的統計數字與實際情況較為接近,而官方關於鐵的生產的統計數字與實際鐵的生產數量之間存在很大差距。換言之,官方關於鐵的生產的統計數字大抵是不很完整的。以下我們將文獻記載中有關“歲課”或“歲收”的數字彙集開列如下:

宋代鐵的生產同近代有一個明顯的差別,即近代採礦同冶煉是分開的,而宋代採礦同冶煉基本上是結在一起的。這種差異並不是中國獨有的,世界各國也都是如此的。宋代這種採煉一的生產單位就是鐵坑冶。宋代鐵坑冶的分佈是不均衡的,李燾記宋真宗天禧五年钳喉的情況説:“產鐵有四監,曰徐州之大通、利國,兗州之萊蕪,相州之利成。萊蕪廢於大中祥符七年。又河南鳳翔、虢同儀蘄黃袁英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渠、、梅、陝、耀、坊、虔、吉、汀州有二十務。信鄂建連南劍、邵武等州軍有二十五場。”[1]史文則載,宋英宗治平年間,“登、萊、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2]。與天禧末年比較,少了河南、同、黃、晉、、梅、耀、坊、鄂九州府,新增登、萊、泉、資四州。南宋時期,淮河以北地區的許多重要鐵礦冶喪失,據李心傳記,紹興末年,除四川外東南共有二十州產鐵,它們是:信州、州、吉州、建州、鬱林州、興國軍、饒州、州、賓州、江州、潭州、惠州、韶州、廣州、池州、洪州、辰州、處州、徽州、南雄州[3]。

《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三之七至八、一二至一四記載了元豐元年鐵的總收入(550萬斤)和各產鐵州當年的收入數。我們以下將年收入萬斤以上的州及其收入數開列如下:徐州利國監(30.8萬斤)、兗州(24.2萬斤)、鄧州(8.4萬斤)、磁州(197.1萬斤)、邢州(217.3萬斤)、虢州(15.5萬斤)、陝州(1.3萬斤)、鳳翔府(4.8萬斤)、鳳州(3.6萬斤)、晉州(3萬斤)、威勝軍(22.8萬斤)、袁州(4.1萬斤)、興國軍(5.9萬斤)、南劍州(1.3萬斤)、英州(4.3萬斤)。又同書二七引《國朝會要》記北宋中期某年的“山澤之入”,總入為565萬斤,各路收入數依次(以多少為序)為:江南西路(174萬斤)、永興軍路(125萬斤)、河北西路(106萬斤)、京東東路(47萬斤)、荊湖南路(31萬斤)、利州路(20萬斤)、京東西路(19萬斤)、秦鳳路(13萬斤)、成都府路(7萬斤)、福建路(6萬斤)、河東路(6萬斤)、廣東路(3萬斤)、江東路(2萬斤)、梓州路(0.5萬斤)。

李心傳記述了紹興末年(也可能是乾初年)南宋除四川外的東南地區鐵的出產情況,其中歲產量在萬斤以上的州有:信州(25.7萬斤)、州(11.7萬斤)、吉州(29萬斤)、建州(4萬斤)、鬱林州(2.7萬斤)、興國軍(2.4萬斤)、饒州(1.7萬斤)、州(1.5萬斤)、賓州(1.4萬斤)、江州(1.3萬斤)、潭州(1.3萬斤)、惠州(1.2萬斤)、韶州(1.2萬斤)(按:以上數字一律採取徑去尾數法將零數刪去)。

從以上所列可以看出,鐵的出產比銅的出產分佈要相對均衡,東部西部南方北方都有出產。產地較為集中的是京東路、河北路、江南西路、福建路等。但從各地產量上分析,卻又顯示出很不均衡的狀。從元豐元年的情況看,河北磁、邢二州的產量之和佔當年全宋產量的約80%。而從另一年的“山澤之入”數看,河北的產量又大不如江西、陝西,不足全宋數的1/5,説明鐵的產量同其他礦產一樣,也是很不穩定的。但江南西路、永興軍路、河北西路的總和,仍為全宋的4/5,表明分佈的不均衡仍然存在。從南宋紹興末年的情況看,江南東西路三州的產量之和佔東南地區的約75%。

然而令人頗的是,在上述天禧末年的產鐵州中,行用鐵錢的四川只有州、渠州二州;在上述治平年間的產鐵州中,只列了四川的、渠、資三州,而且這三州與設監鑄錢的邛州、利州、成都、興州等距離均較遠,而有鐵錢監的幾個州恰恰都沒有列入產鐵州的行列。《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三之七至八、一二至一四記載的元豐元年各州歲入鐵數中,四川僅列二州,即榮州收295斤、資州收7254斤,數量之少,令人驚歎。此書還記載了四川的雅州名山縣蒸礦爐三所、梓州通泉縣三冶、東關縣一冶、興州鐵炭場,卻不載收數。這使我們不能不產生如下的疑問:會不會用於鑄鐵錢的鐵當時都不計入官方的鐵歲課數內?會不會當時生產鑄錢用鐵的州都沒有列入上述產鐵州的行列?

二 鑄錢用鐵的供給

關於宋代鑄錢用鐵如何供給,史書上沒有概括的記述,更見不到官方的明文規定。從文獻中對俱屉錢監的分散記述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錢監的用鐵都是取自本州或鄰近州的。例如,《朝雜記》甲集卷一六《川峽鑄錢》説:“祖宗時,益、利、夔三州(路?)皆有鐵冶,故即山鑄錢。”《蜀中廣記》卷六七《方物·錢》引費著《錢幣譜》説:“嘉、邛州歲科衙以鐵,科民以炭,頗以為擾。”又《宋史》卷二八六《薛奎傳》載:“[興]州有錢監,歲調兵三百人採鐵。”另呂陶《淨德集》卷四《奉使回奏十事狀》載,元祐元年時興州濟眾監“所用生鐵,並在衙酒場和買”,“本州勸鍊鐵之家,通抵產預借錢,每斤支三十文,彼時山林不遠,可以就置爐鍊鐵”,“現今本州與三泉西縣爐户拖欠額鐵四百餘萬斤”。再有《編》卷三三五載,元豐六年,夔州路轉運司言:“萬州鐵礦甚多,乞創錢監……從之。”同書卷二五九載,熙寧八年正月皮公弼言:“今商、虢、鄜、耀、崖、清遠鐵冶所收極廣,苟即冶更鑄折二錢。”同書卷二六○載,同年永興軍等路轉運司言“商州、洛南、華、虢[各錢監]最近鐵冶,可以久行”。同書卷二六八載,同年,“岷州鐵冶發”,於是置滔山監。《永樂大典》卷一四六二七引《吏部條法》載,南宋紹定元年時,漢陽監、蘄監是靠“鄂州江夏、咸寧、通城縣,興國軍大冶、永興縣,壽昌軍武昌縣,安慶府懷寧、太湖、宿松縣,蘄州黃梅、廣濟、蘄縣”的鐵來供應的,等等。這些都是鑄鐵錢用本州出產的鐵或鄰近州所產鐵的實例。相反,錢監鑄錢用鐵靠途運輸的實例在記載中卻一例也見不到。

北宋時期,四川在正常情況下,每年鑄50萬貫小鐵錢或20餘萬貫大鐵錢。小鐵錢以每貫5斤計,50萬貫要用鐵250萬斤;祥符減大鐵錢每貫約用鐵13斤(成重12斤10兩),20萬貫也要用鐵260萬斤。這樣多的鐵大抵接近列北宋歲課鐵數的一半。這樣大數量的鐵似不會從河北磁、邢二州或京東路途運輸入川的,大抵如上所引,都是就近取之於本州或鄰近州軍的。所以,由此可以推斷,宋代鑄錢用鐵是不計入鐵的歲課統計數內的。

附:鐵

鐵在宋代也是制幣材料,但它與銅、鉛、錫不同,用途廣泛,其為農業必不可少,鐵的出產也較多。所以,官方對原鐵的管理辦法與對銅鉛錫有較大差異。在多數情況下,官方對鐵礦產品沒有采取統購統銷的榷法,但在少數情況下,在一定時期內或一定範圍內實行過榷法。

北宋期沒有實行鐵的榷,但對於鐵的應用和販運,有些限制規定。《編》卷一三載,宋太祖開五年正月“丁酉,民鑄鐵為佛像、浮屠及人物之無用者。上慮愚民多毀農器以邀福,故之”。同書卷五九載,此規定是出於重農的目的,與錢幣鑄行關係不大。宋真宗景德二年二月,“上聞邊民乏農器,詔弛鐵”。這説明此邊境地區有鐵,大約是防止鐵出境被敵方製成武器。同書卷六一,同年九月,“丙寅,詔許河中府民齎鐵器過河,於近郡貨鬻,其緣邊仍舊斷”。此記載説明官方又恢復了邊疆地區的鐵。《淳熙三山志》卷四一《物產·鐵》記官方對販鐵器下海,也有限制,當也是出於同樣機。邊境的鐵也同錢幣鑄行關係不大。

宋仁宗時,陝西開始鑄行鐵錢,官方一度有實行榷鐵的意圖,但未被採納。《宋史》卷三○四《曹穎叔傳》載:“[仁宗時]為陝西都轉運使。自慶曆鑄大鐵錢行陝西,民盜鑄不已,三司上榷鐵議。穎叔曰:‘鐵錢而貨重,不可久行,況官自榷鐵乎?請罷鑄諸郡鐵錢,以三鐵錢當銅錢之一。’從之。”又王稱《東都事略》卷六〇《趙師民傳》記:趙師民“[仁宗時]知耀州,民有盜鐵者(編者按:文不通,疑有誤),師民曰:‘鄣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一切不問”。據此記載,或許官方在某些地區實行過榷鐵,但似不持久。

宋神宗元豐六年,京東都轉運使吳居厚曾對徐州利國監、兗州萊蕪監實行官營,並在鄰近地區實行榷鐵。《編》卷三三九記:“[元豐六年九月丁卯]京東都轉運使吳居厚奏:‘本路徐、鄆、青三州都作院及諸州小作院,每歲製造諸般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目浩瀚。今將徐州利國監、兗州萊蕪監年計課鐵充使外,所少極多,乞將兩監鐵冶就逐處監官依邢、磁二州例,並從官中興扇,計其所得,比舊可多數倍。’從之。”兩監既實行官營,民間所需鐵器自然要官方製造出賣。《通考》卷一八《徵榷》記:“自是官榷其鐵,且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編》卷四九三載,曾布追憶元豐末年情境:“臣自江西還朝,見[吳]居厚賣鐵器榜中比比有之,此事不虛也。”此事與吳居厚鑄鐵錢有關,而二監在宋代鐵的生產中也居重要地位,但時間僅有兩年。

《皇宋十朝綱要》卷一七載,宋徽宗大觀元年九月,宋廷下令“鐵冶私相易”。《通考》卷一八《徵榷》又記:“大觀初,涇原皇城使裴絢上言:‘石河鐵冶令民自採煉中賣於官,請民私相貿易,農、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詔毋得私相貿易如所奏,而農、器用勿。於是,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户市之。”不過,此時仍未實行鐵的榷。

大約真正實行鐵的榷,只是政和八年一年。《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坑冶》載:“[政和八年]令諸路仿茶鹽法榷鬻,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聽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之……臣僚復以為言,故嚴貿易之,而鐵利盡榷於官,然農、器用從民鑄造,卒如舊法。”“政和初,臣僚言:‘鹽鐵利均,今鹽策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冶户未償之錢,收其已煉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監所出多,河北固鎮等冶並官監,其利不貲,而河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入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於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錢俱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監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餘止為鑄瀉之地,屬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農、器用皆官鑄造,表以字號,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户部下諸路漕臣詳度。”

《通考》卷一八《徵榷》記:“政和間,臣僚言:‘諸路產鐵多,民資以為用,而課息少。請仿茶鹽法榷而鬻之。’於是户部言:‘詳度官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令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毋得私相貿易。’從之。”據上引,此時期曾發行過鐵引,原鐵貿易由官方壟斷,鐵器初不許民自制,但不久就放寬了限制。《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坑冶》又載:“會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並諸路詳度之旨不行。”據此,榷在次年即解除了。

南宋時期,鐵錢的鑄行量比北宋時期增加,且鐵為膽銅生產的原料,但未見官方有明確的榷鐵規定。《系年要錄》卷一七七記:“[紹興二十七年五月庚午,秘閣修撰、新知福州沈調]言:‘福建路產鐵至多,客販遍於諸郡,而官監坑冶決然稀少。今若盡令中賣入官,則無所用;縱之,則利不歸上,為可惜。乞令轉運司措置申省。’從之。”但轉運司如何“措置”,卻未見記載。又《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紀》載:“[紹熙二年八月]甲申,寬兩浙榷鐵之。”兩浙榷鐵的俱屉翰義是什麼,也無從考知。《慶元條法事類》卷八〇《雜犯》載:“謂(諸)鄉村非居人要會處輒置爐造熟鐵器用者,杖一百,許人告。”官方限制鄉村置爐造熟鐵器是否與榷鐵有關,也無從考明。另《宋史》卷四一三《趙必願傳》講,宋寧宗時,趙必願曾在泉州罷“差吏榷鐵”,官方為什麼要在泉州這一局部實行榷鐵,也令人費解。總之,儘管有如上記載,我們仍然不能判定南宋官方曾實行過全面的鐵的榷。

第二節 宋初江南、福建鐵錢

一 江南鐵錢

北宋初年江南地區行用的鐵錢,實際是沿用五代南唐末年鑄行的鐵錢,其行用時間很短。

章如愚《羣書考索》集卷六一《財用·銅錢》記:“李煜據有江南之地,國用窘乏,建隆四年,其大臣韓熙載請鑄,每十錢即以鐵錢六權銅錢四而行。至乾德、開中,遂不用,銅錢十(編者按:十當為一之訛)直鐵錢十。”而李燾記:“初,[南]唐廢永通大錢,更用韓熙載之議,鑄當二鐵錢。熙載由中書舍人遷户部侍郎,充鑄錢使。宰相嚴續數言鐵錢不,熙載爭於朝堂,聲俱厲。左遷秘書監,不逾年,復拜吏部侍郎。是月[乾德二年三月],始用鐵錢,擢熙載兵部尚書、勤政殿學士。民間多藏匿舊錢,舊錢益少,商賈出境,輒以鐵錢十易銅錢一,官不能,因從其。官吏皆增俸,而以銅錢兼之,由是物價益貴,至數倍,熙載頗亦自悔(原注:熙載拜户部侍郎,充鑄錢使,《十國紀年》及《朔記》在建隆元年二月末,拜兵部尚書、勤政殿學士在此年六月,今並書於此)。”[4]據這兩條記載,南唐行用鐵錢,是建隆四年(963)韓熙載提出建議,大約此開始試鑄,但到乾德二年(964)三月才正式發行。

又《十國秋》卷一七《南唐主本紀》注引陶兵《食志錄》記:“韓熙載請以鐵為錢,其錢大小一如‘開元通’,文亦如之……既而鐵錢行,公私之。”這一記載記述了南唐鐵錢的形制。宋人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三則記:“江南李唐舊用鐵錢,蓋因韓熙載建議,以鐵錢六權銅錢四,然銅錢(鐵?)之價相去甚遠,不可強也。江南末年,鐵錢十僅直銅錢一。”他的記述使我們瞭解了當時銅鐵錢的比價化情況。

宋朝滅掉南唐不久,就着手在江南鑄造銅錢,為止使用鐵錢做準備。李燾記:“李煜舊用鐵錢,於民不。[太平興國二年]二月壬辰朔,[樊]若冰請置監於升、鄂、饒等州,大鑄銅錢,凡山之出銅者,悉民採,並取以給官鑄。諸州官所貯銅錢數,盡發以市金帛貨上供及博糴麥。銅錢既不渡江,益以新錢,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鑄為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且除銅錢渡江之。詔從其請,民甚之(原注:鑄鐵錢為農器,別本《實錄》見七月丁亥,今並書之)。”[5]宋人曾行《獨醒雜誌》卷二講:“國初,江西亦用鐵錢。嘗見玉筍山玉梁觀所藏經卷尾有題字雲:‘太平興國三年太歲戊寅,新淦縣揚名鄉胡某,使鐵錢一百二十貫足陌寫經六十卷。’玉梁觀改為承天宮。”講的應是鐵錢將要退出尚未退出流通時的情況。

二 福建鐵錢

福建地區行使鐵錢的時間要比江南地區。福建地區在宋朝滅掉南唐、閩最初隸屬江南路轉運使,所以,宋朝關於止江南行用鐵錢的命令本來也應適用於福建。但不知由於何種原因,福建似沒有貫徹這一命令。不但如此,似乎整頓田税時,還部分地以鐵錢立了税額。《淳熙三山志》卷一七《財賦·歲收》載:福州“夏税產錢三千餘折西、裨布,小麥又折為錢,錢又徵物外四千四百五十八貫三百二十文,納銅、鐵中半錢(原注:謂如產錢二百文納一百文納銅錢,更一半一百文,元納鐵錢,已準敕不行,每百文令將銅錢四十八文為折納之類)計錢三千二百九十貫一百六十一文”。福州是福建路的首府,大約其他州軍的情況應與之類似。

李燾記:“[太平興國八年三月甲申]又以民乏銅錢,令於建州鑄大鐵錢與銅錢並行,尋罷之。”[6]史文又載:“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7]這就是説,入宋以,官方又曾在福建地區鑄行鐵錢,這同在江南其他地區只沿用南唐舊有鐵錢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又上引記述講福建公私有鐵錢十萬貫,鐵錢與銅錢的比價是1∶0.77,這些都是關於福建鐵錢的俱屉描述。但上引記載又存在疑問:所謂不出“州境”是指哪個“州”?如果指建州,則與實情不符。

編》卷二四記:“[太平興國八年夏四月]先是,陳洪發漳、泉丁男為館夫,給負擔之役。洪既獻地,轉運使猶計傭取直,凡為銅錢二千一百五十貫、鐵錢三萬一千五百三十貫……壬辰,詔除之。”漳、泉州百姓所欠傭直,雖是五代時期遺留,但取直似是宋朝官員所計,至少説明此二州在宋初還行用鐵錢。同書卷二四又記,同年“[十二月己酉]福州言:‘本州兼用鐵錢,銅錢三直鐵錢一。計贓為重。請自今悉以銅錢定罪。’從之”。可知至太平興國八年時,福州仍在兼行鐵錢。但他記鐵錢比銅錢價高,令人懷疑。查《宋會要輯稿》刑法三之二記此事謂:“[太平興國]八年十二月二十三,福州言,先是,銅鐵錢兼用,鐵錢三直銅錢當一,吏受賕盜用官物參以銅鐵錢,計其贓差重,自今望悉以銅錢定罪。從之。”而《宋太宗實錄》卷二七記此事也謂“鐵錢三直銅錢一”,可知此處李燾把比價搞顛倒了(或為勘誤)。

實際上,福建行用鐵錢(即銅、鐵錢兼行)的時間是相當的。從記載看,至少到宋仁宗在位時期,福建仍在兼用鐵錢。《編》卷七七記:“[大中祥符五年二月癸丑]詔福州支諸軍俸,自今悉用銅錢,勿以鐵錢參之。”説明此軍俸還兼支鐵錢。又《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一九又六三之一六七載:“天聖三年,[張]希顏又奏:‘……福州[官莊田佃户]只依私產納税,復免差徭,顯是幸民,乞相均米數,依州價折納見錢,銅鐵中半。’從之。”可知此時福州官莊佃户納租税還部分使用鐵錢。李燾又記:“[慶曆五年六月丙辰]降福建路轉運按察使、金部員外郎高易簡知衢州。福建偽命時行鐵錢,本朝因之。時泉州青陽等場鐵大發,易簡遂置務於泉州,移銅錢於內地,初不以聞,坐是得罪。”[8]高易簡擅置鐵錢監,這也表明鐵錢當時在福建仍能為人們接受。

又龔明之《中吳紀聞》卷三《程光祿》記載説:“熙寧中……趾為寇,遂以公直昭文館、知福州……鐵錢幣,公為罷之。”這裏講的鐵錢,不詳是舊有鐵錢還是私人盜鑄的劣幣,無論如何,這説明宋神宗時期一度福建又有鐵錢流行。

附:宋代關於止鐵錢越界及在鐵錢區行用銅錢的規定

宋代往往有數個貨幣區同時行用鐵錢,但各個貨幣區行用的鐵錢往往形制有別,官方雖然有時允許不同貨幣區間的鐵錢互相流通,但是有時也止不同貨幣區的鐵錢互相流通。官方又明確立法,止鐵錢區行用銅錢,及止鐵錢區的鐵錢流入銅錢區,這從下引官方文書中可以得到較充分的現:

諸川陝(峽?)路鐵錢與陝西、河東路鐵錢侵越行用者,論如博易私錢法,將鐵錢入銅錢界行用者,減二等,並許人告,錢沒官(原注:下二條許告沒官准此)。

諸將銅錢入川陝(峽?)界者杖六十,二百文杖七十,二百文加一等,二貫徒一年,二貫加一等,過徒三年十貫加一等。諸於陝西路[用]銅錢者徒二年,千里。

告獲川陝(峽?)鐵錢與陝西、河東路鐵錢侵越行用及將鐵錢入銅錢界行用者:杖罪,錢一十貫;徒罪,錢二十貫;流罪,錢三十貫;編管,錢四十貫;,錢五十貫。獲將銅錢入川陝(峽?)界者:杖罪,錢五貫;徒罪,錢十貫;流罪,錢二十貫。告獲於陝西路用銅錢者,錢二百貫。[9]

上引立法的詳密程度令人吃驚,説明官方對不同貨幣區間的貨幣流通有着嚴格的限制。這些規定可能是經常化的,我們已無法詳西瞭解其西節了。

上引北宋時期的規定同止銅錢外流關係不大,或至少官方未加強調,而南宋時期鐵錢區的設立從一開始就同止銅錢外流相聯繫,所以止鐵錢區內行使銅錢就同止銅錢外流密切地結在一起了。此外,官方也多次下令,止江北鐵錢流入江南(詳參見第四章“南宋江北鐵錢”)。

第三節 宋徽宗時期的鐵錢

錫鐵錢的產生及推廣

在北宋止在江南、福建等地鑄行鐵錢以,至宋徽宗即位以,行用鐵錢的基本只有四川、陝西、河東三地區。這中間也曾陸續有人提出要在其他地區鑄行鐵錢。述宋仁宗時有人曾擬在福建泉州鑄行鐵錢,所鑄不多,隨即止。《編》卷二八三載,神宗時又有人曾提議在河北邢、磁等州鑄鐵錢,沈括提出反對説:“今河北磁、邢之地,鐵與土半,民冒利忍以謾法,殆不足勝也。”他認為在此地區鑄行鐵錢會同在河東地區鑄鐵錢一樣果嚴重。宋神宗大約接受了他的意見,沒有批准在河北鑄行鐵錢。宋哲宗時,又有人提出擬在廣西鑄行鐵錢。同書卷四六九又記:“[元祐七年正月庚子]户部言:‘廣南西路轉運司奏,本路融、柳、鬱林、廉、邕等州及鄰近全州灌陽縣各產鐵甚多,已依陝西等路條例鼓鑄鐵折二錢,與本路銅錢兼行。看詳:湖廣江浙銅坑近年所收僅足上供,而廣西銅錢稍稍流出徼外,歲仰東路銅貨,亦無由永遠應副。若比類陝西兼行,恐通行久,私下復有陝西重之弊,令廣西轉運司先且踏逐拘收本路出鐵坑冶,召人採納,如可鼓鑄選官並工鑄大錢及一十萬貫,令與銅錢兼行,惟得於本路行使。向去民間鐵錢漸廣,即實聞奏,立定銅錢、鐵錢並行分數法。’從之。”此此事不再見於記載,估計是遇到問題,沒有久行。這樣,除四川、陝西、河東外,其他地區基本都沒有鑄行鐵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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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宋貨幣史(出書版)

兩宋貨幣史(出書版)

作者:汪聖鐸 類型:仙俠小説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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